问:我在餐馆吃饭时在座位上发现一个黑色提包,包里有一些证件和文件,但没有任何联系方式,过了几天,我在报纸上发现一则寻包启示,对包的描述与我捡到的相同并表明“如一周之内送还,酬金5000元”,我随即联系了失主并见了面,但失主表示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返还失物是我的法定义务,我无权要求支付酬金,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失主支付酬金?
答:你有权按寻包启示向失主主张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失主在报纸上刊登的“寻包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而且其中还明确表明了酬金的数额,其系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邀约。而你,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发出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返还提包的行为,则是对失主的有效承诺,从而在你和失主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你完全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在广告中承诺的酬金。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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