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启凡律师, 我和小李是好朋友,2009年10月2日我们相约到朋友小崔家吃饭。席间,我和小李、小崔共饮了白酒。饭后,小李称其身体不舒服,我和小崔便将小李送至某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小李死亡后,经公安局尸检鉴定,不排除小李酒后引发自身潜在疾病导致猝死。事后,小李的父母将我和小崔起诉到法院,要求我与小崔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5万余元。请问,我和小崔应当对小李的死承担责任吗?
答:小李应自行担责,你与小崔因没有过错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共同饮酒的情谊行为中,只有在饮者已不胜酒力,而同饮者再行劝酒并因此导致饮者死亡或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情形下,或者在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不予救助,才应由同饮者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在小李饮酒后感到身体不适时,你与小崔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同时,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小李应自行担责,你与小崔因没有过错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姜启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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